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监管迈出一大步 担保发展获机遇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不仅是融资担保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普惠金融事业的一件大事;不仅是监管的一大步,也是发展的一大步,行业发展与监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1993年第一家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已走过20多个春秋。2009年,国办发【2009】7号文决定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了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各自职责,明确了行业监管体制,融资担保行业正式进入依法监管时期。2013年,联席会议开始研究起草更高法律层级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条例》在今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的颁布,对于行业发展与监管有着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监管与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监管与发展是行业的两大主题,监管与发展应该紧密衔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条例》的颁布,第一次在行业内实现了监管与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

  《条例》不仅有支持发展的态度,还有相应的行动,如针对融资担保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发展理念,专门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进行支持鼓励,规定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放宽到15倍,纳入政府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要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收费等。

  虽然监管要服务于发展,但也不是无条件服从,而是有推有拉、有保有压,因此,在股东资质管理、风险指标设置、监督管理等多方面仍然坚持审慎标准,严守风险底线,确保监管服务始终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业监管体制基本完善。国办发【2009】7号文规定,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发展政策措施和拟订监管制度,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初步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制。8年多的实践证明,这样的监管体制是符合融资担保行业实际需要的,这也是由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贴近、服务于当地小微企业和“三农”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属性等一系列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如何划清事权职责、强化各自责任、优化联动机制等问题。

  《条例》在国办发【2009】7号文的基础上,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了完善,既保留了联席会议拟订监管制度、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等规定,又对事权职责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原来联席会议制订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职责改为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充分体现了责权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而更有利于各地区融资担保的发展,并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切实负担起监管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成为第一部关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事权的行政法规。

  《条例》既坚持了融资担保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必须由联席会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也从实际出发,赋予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展政策措施的权利,并强调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主体责任,标志着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完善。

  第三,《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庞大数量、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的多样化、担保业务的复杂性相适应,行业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强大的监管体系。2009年以来,在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监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监管架构基本搭建完成,监管队伍逐步壮大,监管体系初具规模。但监管制度法律层级较低,监管专业性、规范性不足,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权威难以建立,监管能力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条例》的颁布,使得监管制度基本完善、监管手段基本健全,监管能力较大提升,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一是监管制度基本完善。《条例》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吸收了行业的风险教训、经验做法,在监管理念、经营规则、监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细化和完善,如分类监管的理念,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既将非融资担保业务纳入了统一监管,也实现了不同业务风险的准确识别;对自有资金运用提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对不同的投资区别对待等。这些理念与规则,与原来较为粗放的监管相比有了明显改进,代表了行业监管研究与实践的最新成果与最高水平,标志着以《条例》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框架基本完善,能较好适应中期的行业监管需要。

  二是监管手段基本健全。《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设置更多的行政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如对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可以采取一定时间或终身的市场禁入以及最高5万元的罚款;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暂停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投资等强制措施。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针对不同违法违规情况与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与手段,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监管能力,树立监管权威,营造严肃监管氛围。

  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再加上正在深入落实的国发【2015】43号文,将有力推动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新型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更专注、更有效、更贴心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为社会发展与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财富中二期D座11楼

备案号:陕ICP备17019254号-1 

陕西一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